根据《12BET“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做好积分转学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积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员工在校期间参加课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学术研究、艺术实践等活动,按规定获得的实践积分。
第二条 实践积分主要分为8类:
学科竞赛、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开放实验、国际交流、大创项目、社会实践和艺术实践。
第三条 员工可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将经认定的实践积分替换“实践训练通识课”中科技实践、文化实践或艺术实践相应模块的学分。
第二章 替换对应规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实践积分根据实践内容经申请可替换“实践训练通识课”中科技实践、文化实践或艺术实践相应模块的学分,每模块可冲抵2学分,模块类别视具体成果而定,替换对应规则如下:
对于学科竞赛、大创项目、学术论文、科技成果类实践积分,可替换“实践训练通识课”科技实践模块学分;
对于社会实践类实践积分,可替换 “实践训练通识课”文化实践模块学分;
对于艺术实践类实践积分,可替换“实践训练通识课”艺术实践模块学分;
对于开放实验类实践积分,根据实践内容可替换“实践训练通识课”对应模块学分。
对于其它特殊情况,经员工申请、学院审核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五条 被替换的实践训练课程模块,其成绩认定方法如下:
积分等于 2 分者,成绩记为“合格”;
积分介于 2(不含)与 4 分之间者,成绩记为“中等”;
积分介于 4(不含)与 6 分之间者,成绩记为“良好”;
积分大于或等于 6 分者,成绩记为“优秀”。
第六条 已用于课程学分替换的积分不得在综合素质积分中重复计算,课程学分替换余下的积分可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用于综合素质积分的计算。
第四章 积分转学分申请、认定程序
第七条 12BET管理与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转学分申请、认定程序:
12月21日-12月25日,员工可登陆教务系统填报积分转学分申请。
12月26-12月27日,学院对员工申请进行审核,核对员工的实践积分类别与申请转学分课程是否相符并对申请进行认定。
12月28日-30日,学院公示实践积分转学分结果,并上报教务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12BET“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试行)》与《12BET管理与经济学院“创新创业、社会实践、艺术实践”积分管理办法》实施。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管理与经济学院负责解释。